鹏华宏观混合 (206013):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发布时间:2024-07-0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 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

  

鹏华宏观混合 (206013):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 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

  注: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本部分请阅读《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追踪宏观经济周期,自上而下地进行资产配置,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 定的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基金投资组 合比例有新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2、股票投资策略;3、新股申购策略;4、债 券投资策略;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其中,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特定费率(详情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费率: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略受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市场环境、技术周期等各类因素的影响,配置策略的错误将导致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2、普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