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利得新动向 (673010): 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发布时间:2024-07-05
     把握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驱动因素,分享转型中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加速发展的 长线成果,挖掘价格合理有持续增长潜力的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持 有人谋求长期、持续、稳定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西部利得新动向 (673010): 西部利得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把握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驱动因素,分享转型中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加速发展的 长线成果,挖掘价格合理有持续增长潜力的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持 有人谋求长期、持续、稳定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等其他证券品种占 20%-70%,其中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之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新动向”是指全球经济发展及中国经济转型期间增长动力所带来的新 趋势和大方向。抓住经济方向、把握产业趋势、精选优质个股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主 要目的。

  行业配置主要考虑中国处于转型期间,因此给予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加速发展的 受益行业更多权重,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对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产业发展前景、政策导 向等因素的研判定期调整。股票精选方面将严格遵照本基金管理人的选股流程,在综 合考量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基础上,构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中运用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行业 配置策略、股票精选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 略。(详见《基金合同》)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 益的基金产品。

  注:(1)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2)根据2017年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 行风险评级,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代表基金的风险评级,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参见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 供的评级结果。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最近十年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本基金审计费用及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的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1、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1)市场风险;(2)流动性风险;(3)信用风险;(4)投资风格风险。2、操作风险。3、管理风险。4、合规性风险。5、其他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客服电线、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